北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情形。如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強制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簡稱前會被冠以“*ST”字樣。
1、交易類強制退市
交易類退市適用于連續60個交易日:
(1)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東人數均少于200人;
(3)依據按照《上市規則而》第2.1.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市的公司(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億元;
(4)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財務類強制退市
(1)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5000萬元;
(2)期末凈資產為負;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違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
(4)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相關財務指標觸及前述(1)、(2)項情形;
(5)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以上情形,一年內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兩年會被強制退市。
3、規范類強制退市
(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中報,且在股票停牌 2個月內仍未披露;
(2)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報或中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3)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4)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2個月內仍未改正;
(5)公司股本總額或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導致連續 6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1個月內仍未解決;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8)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1)-(4)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改正,第
(5)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6個月內未解決,第(6)、(7)項情形公
司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會被實施強制退市。
4、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導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2)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申請文件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的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3)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財務類強制退市標準退市標準;
(4)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自:網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