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該案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資本市場犯罪領域的修訂,
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對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那么,修訂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對我國資本市場產生哪些重大的意義呢?
如視頻開頭所提到的,A由于欺詐發行,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1000萬元。B、C、D作為中介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同時索要財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到10年,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本次修改有如下亮點:
一、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
針對欺詐發行,將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15年;將對個人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或單處)罰金”,取消上限限制。對單位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信息披露造假刑期上限由原來3年提升至10年,罰金方面取消20萬元上限限制。
二、明確對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刑法修正案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三、強化對“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
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般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予以處罰。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研究,針對組織、致使實施欺詐發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定了相應的刑罰。
四、壓實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
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本次刑法修訂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于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注冊制改革以及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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