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實施,其中增設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更高、更廣、更嚴的要求,并大幅提高信披違法的行政處罰標準。同時,進一步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認定。為此,我們對照新規定歸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十條“務必”,提醒信息披露義務人高度重視,切實遵守。
1、 披露理念務必轉變
新《證券法》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披露要求,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應以便利投資者閱讀和獲取信息為導向,減少過分冗雜、晦澀難懂的信息,從形式合規向有效披露轉變。
2、 重大事件務必公告
新《證券法》新增臨時公告“重大事件”的范圍,明確了購買、處置資產需要公告的具體比例,今后對于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職,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等12項重大事件應當公告。
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務必配合
新《證券法》新增要求公司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均應公告。特別是,明確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 重大債券信息務必披露
新《證券法》新增重大債券信息的披露要求,規定發生對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11項重大事件,包括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債券信用評級變化、重大資產處置情況、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擔保、放棄債權或者財產達到特定比例等應當公告。
5、 收購披露務必詳盡
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披露,并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
6、 董監高務必盡責
新《證券法》強化了監事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的責任,新增規定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并允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表異議。今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均要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信息披露內容有異議的,有權明確提出書面意見,上市公司應予以公開。
7、 披露信息務必公平
新《證券法》新增公平披露的要求,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此外,對于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8、 未披露信息務必保密
新《證券法》新增未披露信息的保密要求,明確未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前獲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
9、 自愿披露務必審慎
新《證券法》新增自愿披露的規定,明確在法定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10、 公開承諾務必恪守
新《證券法》新增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和不履行承諾的賠償責任,明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加大信披違法處罰力度
對于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處罰力度從30-60萬提高至50-500萬,對直接責任人員從3-30萬提高至20-200萬。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的,對其從30-60萬提高至50-500萬,對直接責任人員從3-30萬提高至20-200萬。
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處罰力度從30-60萬提高至100-1000萬,對直接責任人員從3-30萬提高至50-500萬。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的,對其從30-60萬提高至100-1000萬,對直接責任人員從3-30萬提高至50-500萬。
(來源:浙江證監局、浙江上市公司協會)